矿业权评估报告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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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1、评估基准日的定义与确定原则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评估结论仅反映该时点的价值意见。确定时需遵循以下原则:时点选择:通常为现在时点,特殊业务可选取过去或将来时点,但需与委托合同一致,且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基准日。
2、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权益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3、评估目的是关键导向。当为企业改制涉及采矿权评估时,基准日需与改制方案确定的时间相契合,这样能准确反映采矿权在改制这一特定经济行为中的价值。比如企业计划在某一确定日期完成改制并重新划分股权,评估基准日就应选在该日期附近,以便为改制提供精准的价值参考。 资料完备性的制约。
4、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业务有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3)可信度系数,是矿业权评估领域使用的专用概念,是考虑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定义的。
5、报告有效期: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需在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逾期需重新评估。特殊情形的处理在土地出让金争议中,若因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需补缴出让金,评估基准日需反映补缴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
矿产资源评估管理办法
目前直接针对“矿产资源评估管理办法”的详细文件未直接提及,但可以参考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管理办法来间接了解矿产资源评估的管理框架和原则。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曾发布过《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的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规定总则: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人员和机构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矿业权评估要点主要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目的的考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矿山设计资料的关联性分析,具体如下:河南大地评估17788118061 评估方法的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类。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矿权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他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目的与依据:为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维护和有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多个相关管理办法制定。缴费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循规定,缴纳相应的使用费和价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权评估的规定
1、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人员和机构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业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评估报告备案和委托评估,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行业管理。
2、行政处罚依据与措施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若评估机构在矿业权评估中存在虚假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禁止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规定。
3、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曾发布过《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的评估管理。它明确了矿业权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并对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的备案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是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的行业技术规范体系,并非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发布公告,但作为行业核心准则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国土资源部职能承继部门)广泛采用。以下是具体内容:准则编制与发布背景该准则于2008年8月由中国大地出版社出版,是中国首部系统性矿业权评估行业技术规范。
5、重新纳入:2021年1月,矿业权评估师再次进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志着其职业地位的重新确立。
6、自然资源部关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规范,具体如下:核心法律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2024 年修订):包含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矿业权期限与续期、矿业用地保障等内容,为扩大范围提供权利基础,需重新核定资源储量与开采年限,同时解决矿业用地问题。
资产基础法评估实务:矿业权的评估
1、收益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其中,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等;收入权益法适用于小型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的生产矿山以及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2、矿业权价值评估主要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等三种价值评估途径。以下是每种途径及其对应的评估方法的详细介绍: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来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3、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
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如何披露?
1、评估业务中引用矿业权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及评估结果的披露方式如下:在评估范围中,应明确披露本次经济行为确定的评估范围包含矿业权。由于评估结论汇总了矿业权评估的结果,只不过该项资产由矿业权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汇总。
2、关注矿业权取得条件与权属:核查企业取得矿业权时是否符合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如是否已缴纳相关费用、是否完成最低投入、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同时,还需核查矿业权的权属文件,包括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
3、披露内容:评估基准日选取的考虑因素(如经济行为需求、资料可获得性等);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期间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如市场价格波动、政策变化)及其对结论的具体影响。
4、评审范围与程序:评审范围包括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储量、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应提交的储量等。评审程序涵盖委托评审、初审、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等步骤。认定与异议处理:委托人需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一定期限内(如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5、评估管理的一般框架和原则 虽然直接针对矿产资源评估的管理办法未明确提及,但可以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推导出矿业权评估管理的一般框架和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评估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正性原则:评估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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